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个人之间借贷为何要抵押登记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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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添加时间:2009年10月22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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事件回放:9月24日,陈先生来到市房产管理部门咨询,因做生意资金紧张,向朋友王先生借款20万元,王先生要求张先生用房抵押,并说报纸上讲需要办理抵押登记,否则抵押合同无效。请问王先生的说法对不对?工作人员告知张先生,王先生说的不全对。
  专家解案(许昌市房屋产权产籍监理处副主任 李国喜):由于人们的信用缺失以及商业风险的不断加剧,个人之间的高额借贷通常需要以房屋、车辆等作抵押,以保证将来债权的实现。在城市国有土地上的合法房屋可以抵押,而农村宅基地房屋不可抵押,所以依法以城市房屋签订的书面抵押合同应当有效,而以宅基地房屋签订的抵押合同无效,这是我国现阶段既要推进经济快速发展,又要稳定农村住房的基本要求。按照法律规定,房屋抵押合同效力不以是否登记为要件,房屋抵押登记后,抵押权人也就是债权人对该房屋有优先受偿权;否则,当债务人到期不能偿还借款时,债权人对该房屋不享有优先受偿权。也就是说,如果张先生和王先生签订抵押合同后,没有依法申请办理抵押登记或者登记机构依法不予办理抵押登记,当有几个债权人都向张先生讨债时,拍卖该房屋等强制措施后,王先生不能先得到赔偿钱。
点评:
  如今经济发展快,
  个人之间有借贷;
  借钱最好有房押,
  房押登记君快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