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房子转让后不得随意反悔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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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添加时间:2008年12月3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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案件回放:2005年5月,齐女士将自己的房屋以8万元价格卖给了王先生,并于同年8月办理了过户手续。2007年5月,因房价上涨,齐女士认为自己的房子卖亏了,就询问律师可否反悔,把房子要回来。她告诉律师,在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时,自己未到场,由王先生一个人申请办理的过户手续。律师认为,事实果真如此,房子有望要回。齐女士不放心,又到房产管理部门咨询。工作人员通过询问齐女士后,告知她转让的房子不能反悔。

专家解案(许昌市房屋产权产籍监理处副主任 李国喜):根据《合同法》规定,除双方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法定外,买卖合同自合同签订时成立并生效。法律并未规定市民之间的房屋买卖需要经过批准。2005年5月,齐女士与王先生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,以合理的价格将房屋转让给了王先生,对于合同的效力,双方并没有特殊约定,买卖合同已经生效。以后的房价上涨或者下降,均不能说明当时房屋买卖显失公平,是房屋转让的正常风险,不能以此申请人民法院撤销房屋买卖合同,并且王先生已经办理了房产过户手续,领取了房产证。根据法律规定,齐女士有义务协助王先生办理过户手续,在办理房产过户手续时,她已经将自己的房产证、身份证件等有效证件交给了王先生,说明齐女士同意办理房产过户手续;否则,王先生无法办理房产过户手续。齐女士未到场,并不影响王先生房产过户的效力。

记者点评:房屋买卖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。当前,在房地产市场不景气的情况下,如果业主认为自己购买的商品房缩水,纷纷要求退房,将造成房地产市场的混乱,法律也不会支持。楼市和股市一样,都有风险。所以在房屋买卖过程中,既要讲诚信,又要有防范意识、风险意识,世上没有后悔药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