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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物权法》第74条第2、3条相关规定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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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添加时间:2010年8月26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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物权法》第74条第2款规定:“建筑区划内,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、车库的归属,由当事人通过出售、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。”第3款规定:“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,属于业主共有。”